2024年9月8日上午,段某在南康某榨油厂榨油,期间段某喝了一杯(二两半)38度的白酒。当日13时许,段某驾驭一般二轮摩托车从榨油厂动身预备回家,行进至泰康路某路段时,与路途中心护栏产生相撞,形成段某受伤、车辆受损的路途交通事端。事发后,段某脸部受伤持续驾驭车辆,在持续行进过程中,路人发现段某驾驭车辆行进反常并看见其脸部、胸前有血迹,遂报警,后段某被交警阻拦操控。
段某拒不合作进行呼气式酒精测验,随后交警将段某带至医院抽血备检并送检。经判定,段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经确定,段某承当本起事端的悉数职责。
2024年9月26日,段某因本案(醉酒驾驭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支队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检查以为:段某明知自己喝酒后,依然驾驭机动车在公共路途上行进,经判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归于醉酒驾驭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风险驾驭罪追究其刑事职责,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以风险驾驭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风险驾驭罪】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处拘役,并处分金:
(三)从事校车事务或许旅客运送,严峻超越额外乘员载客,或许严峻超越规则时速行进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接近年关,为自己和别人的安全,防止过量喝酒,特别紧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假如喝了酒,找专业的代驾服务,保证自己和别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