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3日,杨某业酒后驾驭一辆云LKA050 小型轿车沿武大线分所驾驭车辆行进至武汉-大理(武大线米处,遇执勤人员安排酒驾查缉。民警依法运用酒精含量快速检测棒对杨某业是否喝酒进行排查,当发现杨某业有喝酒驾驭机动车嫌疑时,当即运用人体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现场检测,杨某业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60mg/100ml,涉嫌喝酒后驾驭机动车。随后民警联络当事人家族将其带回。杨某业将面对罚款1900元的处分,驾驭证记12分。
事例二:2025年01月24日,杨某喝酒后驾驭一辆云L8Z998小型一般客车沿武大线分所驾驭车辆行进至武汉-大理(武大线米处,遇执勤人员安排酒驾查缉。发现驾驭员身上有浓郁的酒味,执勤人员用快速酒精检测棒筛查发现,驾驭员呼出气体中含有酒精。20时33分,民警运用酒精检测仪对司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驾驭员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驭机动车。于20时43分抵达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双廊分院,提取了当事人杨某血样两份,血样提取完成后将送至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随后由执勤人员将杨某送回家。现在,案子正在侦查中。
事例三:2024年01月25日,李某中酒后驾驭一辆云LQQ097一般二轮摩托车沿武大线分所驾驭车辆行进至武汉-大理(武大线米处,遇执勤人员安排酒驾查缉。民警依法运用酒精含量快速检测棒对,李某中是否喝酒进行排查,当发现李某中有喝酒驾驭机动车嫌疑时,当即运用人体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现场检测,李某中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38mg/100ml,涉嫌喝酒后驾驭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联络当事人家族将其带回。据了解李某中正午在亲戚家吃杀猪饭喝酒后,驾驭一般二轮摩托车去江尾集市采办年货途中被执勤人员依法查缉,李某中将面对罚款1900元的处分,驾驭证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