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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Z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明月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结果

  • 发布时间:2025-04-15 1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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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某系某行政单位工作人员。2024年2月5日凌晨,Z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酒精检测器测得Z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80mg/100ml,并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别判定中心检验,Z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2024年2月7日,公安局以危险驾驶罪对Z某立案侦查。2024年9月4日,Z某提供某台球馆涉嫌犯罪线索,现该台球馆的相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辩护人接受委托时,该案即将移送法院审核检查起诉。此前,Z某一直未委托辩护人阅卷。本次委托辩护人的最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拖延时间,寻找举报线索,争取从轻处罚。为此,辩护人计划从执法程序和鉴别判定程序,分两次申请、由浅入深的提出法律意见并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不仅需要保证提出的初步意见检察机关能够退回补充侦查,还得确保第二次提出的意见不被置之不理,以此为Z某争取更多寻找举报线索的时间。

  第一步,先从执法程序入手。辩护人在调取卷宗材料的同时要求提供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及出警视频。经核对,出警人员与签字人员不符、讯问过程存在辅警参与讯问、代见证人签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此严重的程序违反法律问题,使得检察机关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

  第二步,从直接影响酒精含量鉴定的程序入手。辩护人首先提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存在比较大差异,卷宗中附有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器”合格证显示绝对误差值在0.06mg/l之内,而本案的检测结果却相差了389mg/l。由此申请调取保存、送检、接受血样、查封血样以及检验判定的过程的视频。

  第三步,待Z某取得立功线索后,整体指出尚未解决的程序违反法律问题并详细阐述,提交《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然而,检察院在收到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后,决定对案件做补充侦查,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显然,检察院不想采纳辩护人不起诉的意见,进而“换赛道”。

  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再次提交了《关于无法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的法律意见》,简明扼要地列举了无法证明Z某存在闯卡行为的证据,以此指出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据自相矛盾。

  其一,《接报案登记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二,《受案登记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三,《Z某酒驾从重处理核查情况审查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四,《嫌疑犯归案情况说明》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五,S某、L某出具的《查获经过》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六,Z某《讯问笔录》中未供述自身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其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八,《视听材料目录》未记载Z某具有闯卡行为;其九,《起诉意见书》未认定Z某存在闯卡行为。

  公安部《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六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据此,办案民警关于执法记录仪没电导致没办法记录Z某闯卡行为的陈述不成立,因此,S某、B某、Q某的笔录不能作为认定Z某具有闯卡行为的证据。

  另外,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Z某查获情况说明》明确“我大队民警多方调取监控,因不足以说明Z某的逃避依法检查且之后现场执勤民警对Z某的询问中,Z某称没有看见执勤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我大队岗勤三中队民警S某和其他执勤民辅警无法以视频的方式证明Z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因此在查获经过中无法体现Z某逃避检查的行为”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同样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Z某存在逃避检查的行为,且从该说明内容来看,与之后三民警作出的笔录内容矛盾,该说明中仅仅提到“示意其靠边停车”并未提及“闯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机关未能依法及时调取监控视频,且存在别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下,加之事隔11个月无法调取路边监控,检察院不应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自相矛盾的证据认定Z某存在闯卡行为,从而认定Z某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检察机关认定Z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的从轻或减轻、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Z某不起诉。

  程序性辩护是撼动证据体系的突破口。通过分阶段、递进式质疑执法程序(如辅警参与讯问、代签文书)和鉴定瑕疵(如酒精检测误差),既为当事人争取时间,又迫使检察机关退查,暴露侦查漏洞。证据矛盾是瓦解指控的利器,面对检方新增的“闯卡”情节,通过系统梳理卷宗材料(如9份文书未记载、监控缺失、自相矛盾的说明),精准指出证据链断裂,削弱指控的客观性。程序正义与实体辩护需深层次地融合,如结合公安部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否定“执法记录仪没电”的托词,反向证明侦查违法。

  启示有三:其一,善用程序违法倒逼证据审查;其二,以“证据矛盾清单”实现攻守兼备;其三,依托法律规则(如全程录音录像义务)构建抗辩逻辑,将程序违法转化为实体辩护的支点,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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