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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济宁公布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曝光!济宁公布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4-09-25 1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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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组织并且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推进我市违规电气焊和违规施工、有限空间作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方案的有效实施,逐步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按照“三个一批”要求,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23年度第三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1、市应急管理局对某钢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电气焊,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8月8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钢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无人员作业,但有焊接切割作业痕迹,通过调阅监控和现场询问,发现2名职工曾进行焊接作业:路某2023年8月1日8时38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薛某2023年8月4日8时35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1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制定有限空间专项应急预案;2.蒸纱机未安装“当心高温”安全警示标志。

  该公司行为1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管理人员毛某未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31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根据化工和危化品监管平台视频巡查发现的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噻二唑部分尾气处理设施安装”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当日核查发现:2023年7月25日16:30-16:40,外包队伍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郜某进行登高作业(管廊铺设电缆)时未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毛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登高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

  安全管理人员毛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号第1档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毛某作出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6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白酒灌装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二)项);2、酿酒车间打茬机皮带轮(高度2米之内)未安装防护罩(《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

  该公司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企业作出处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6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清花车间北侧棉尘采用正压吹送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火源措施(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的规定;2.除尘系统金属管道法兰未进行防静电跨接,违反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5的规定。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案(电气焊,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7月25日,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1.旋压岗位操作工李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气瓶存放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4.2.3条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两项合并处罚,对该公司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7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气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气体供应站院内储存压缩乙炔、压缩氧瓶装气(空瓶)(违反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作业规程》(GB16912-2008)第10.2.1a)条的规定),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陈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气体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金乡县应急管理局对某冷库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重大事故隐患,一案双罚)

  2023年7月10日,金乡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冷库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山东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杂物(木板、纸箱、烟花爆竹等)、气瓶缺少防倾倒措施及压力表破损;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氟利昂机房改造作业现场照片,对该冷库主要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询问,采集了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及《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时进行安全检查的”的规定,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止冷库工程改造,立即清理作业现场存在易燃杂物、增加气瓶防倾倒措施并修复破损压力表。

  2023年7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处罚款6仟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0日,邹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综合该企业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现场播放事故案例警示片,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警示教育。

  2023年7月13日,根据举报线索,经开区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济宁经济开发区某企业后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院西北角有埋地油罐,罐内装有柴油,罐南侧一铁皮房内有一台柴油加油机,同时在该院内发现一辆厢式货车(车牌号鲁Hxxxxx),内有一台小型加油机和一个装有柴油的塑料吨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货车所有人庞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针对有一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马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了涉案的相关物品。执法人员对庞某某进行了询问,确认了违法事实。

  庞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8月2日,经开区应急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形式衔接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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